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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今 (26) 日表示,聯邦銀行 (2838-TW) 中壢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,偽冒 19 名客戶名義申貸 1 億 3820 萬元,並挪用客戶款項,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,核處聯邦銀行 600 萬元,並命令聯邦銀行解除該行員職務。

金管會表示,聯邦銀行中壢分行前行員於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職期間,因個人投資失利,利用職務之便,以偽刻印章、偽簽姓名、偽開存款帳戶等方式,陸續偽冒 19 位客戶名義申辦貸款金額 1 億 3820 萬元,及挪用貸放資金,該名行員偽冒申貸但未動用餘額為 9679 萬元。

金管會進一步指出,因為聯邦銀行在內部控制上有未落實執行的缺失,且未能有效察覺舞弊情事,有礙健全經營之虞,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。因此依銀行法,核處聯邦銀行 600 萬元,並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,命令聯邦銀行解除該名行員職務。

U-Bike也要進駐新竹科學園區了!竹科管理局長王永壯及新竹市長林智堅,和微笑單車公司舉行簽約儀式,預計年底前完成八個站點的設置,這也是全國第一個科學園區有U-Bike進駐的園區,共有兩百輛的單車,如果周轉率高,不排除再增設七個站點。不過園區內早已出現不少的O-Bike,未來竹科人使用綠色運具將更為普遍。(彭清仁報導)

新竹市的U-Bike去年五月廿六日啟用,已超過一百萬人次使用,竹科管理局也延續綠色運輸熱潮,在新竹市長林智堅的見證下,共同和微笑單車公司簽約。據了解,新竹科學園區將先設置八個站,加上新竹市年底前會增設十五個站點,未來園區與新竹市U-Bike站點將達到五十三站、一千三百多輛腳踏車。如果周轉率及使用情況高,竹科不排除再增設七個站點。

新竹市長林智堅表示,市府與園區的合作密切,也常集思廣益共同解決園區周邊交通問題,新竹市U-Bike建置也考慮園區使用需求,在園區周邊的新莊車站、金山街、光復關新路口等處設置,現在園區也引進U-Bike,和新竹市採同一系統,園、市可跨區借還,串起完整U-Bike路網,提供通勤、生活的複合功能。不過在園區內早已出現O-Bike,但數量並不多,二次協商隨著兩大系統的腳踏車進駐,竹科人未來的綠色運具將更為普遍和多化。

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昨(17)日表示,針對國民黨的追徵案在到期之後,黨產會將會檢具相關不動產、動產資料,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。截至昨日午夜,國民黨並未繳交任何款項,且將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行政法院撤銷此違法不當處分。

黨產會於6月13日的委員會議決議認定,國民黨當年透過「轉帳撥用信用瑕疵辦車貸」取得的458筆國有特種房屋基地,為不當取得之財產,將向國民黨追徵8億6,488萬3,550元,國民黨必須於收到處分書30天內繳納價款,或者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。對此,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李明賢表示,國民黨將採一切法律救濟程序,提起行政訴訟,「一切就是法院見」。

李明賢也指出,黨產會混淆視聽,過去政府絕對沒有直接撥用土地或金錢給國民黨使用,只有以土地或金錢和政府互換的「轉帳」,「撥用」的說法是顛倒是非,陷國民黨於不義。

施錦芳對此則表示,過去文件當中有「轉帳」、「轉帳撥用」的用字,從監察院查來的文件就是「轉帳撥用」,黨產會所調查的國民黨土地都源如何開口借錢自於日產,經過「轉帳撥用」的方式移轉給國民黨;當初接收的日產本來就屬國產,國民黨怎麼得來的,證據會說話。

施錦芳也強調,如果真的有這回事,國民黨在聽證會或這期間,都可以向黨產會提出書面證據,或者黨部有新發現的東西也應該提出來,但目前為止都沒看到,今天時間到了將依照相關行政規定辦理。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申請信用借貸條件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債務協商繳款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房屋增貸利息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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